威海市國內來威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威海市國內來威投資企業協會(英文:Weihai Association of Inland Investment Enterprises;縮寫:WAIIE)
第二條 本協會成員由來威投資興辦企業的國內、威海市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內資企業)自愿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揮黨委、政府聯系國內來威投資企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政策引導,維護企業權益,服務企業需求,促進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威海與全國重點經濟區域之間的廣泛交流與合作,共同推動威海成為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的排頭兵。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威海市經濟合作局和威海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是山東省威海市經區韓國風情街B3-5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1.宣傳國家政策、法律及威海市的有關規定,介紹威海幣發展規劃和產業重點,為會員企業提供相關信息,促進我市與全國重點地區的區域經濟合作;
2.調查了解會員企業的情況和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協助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經貿洽談和產品展銷活動;
4.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相互了解和支持,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5. 為會員企業提供有關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6. 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集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3.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3.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6.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協會的決議;
2.維護協會會員權益和協會聲譽;
3.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4.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威海市經濟合作局審查并經威海市民政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威海幣經濟合作局審查并經威海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威海市經濟合作局審查并經威海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正、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政府主管部門資助;
3.捐贈;
4.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威海市經濟合作局和威海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l5日內,經威海市經濟合作局審查同意,并報威海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威海市經濟合作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在威海市經濟合作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威海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威海市經濟合作局和威海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